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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戒嚴時期白色恐怖
 與轉型正義論文集》

 

張炎憲、陳美蓉 編
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 出版
2009年12月出版
訂價:500元


簡介目次李永熾序張炎憲導言

文/ 李永熾( 前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主任)

  世界歷史進入近代,經過市民革命,人才逐漸脫離奴隸或半奴隸狀態,獲 得了心靈與與身体的自由;人格也擺脫各種各類的約束,而趨於平等;勞動所得的財產理論上也可以自我支配。換言之,個人應是整体的個人,心靈、肉体,或由心 身勞動所得的一切,都不得為他人所侵犯、所剝奪。整体個人所呈現的人格,也是不可分割、不可讓渡的。在這理念上,所謂國家不再是絕對主義的專制國家,不再 是少數統治多數的貴族國家,國家乃居住某一地域的個人,自由平等而又互為主体所建構的國家,不管她是洛克式的國家或盧梭式的國家,她都是以個人為基礎所建 構或所凝聚的,她存在的目的是為守護個人的自由與生命財產,不能反過來支配建構國家的主体人/人民。
  用Carl Schmitt的話來說,這時期的國家只是維護競技場上公平競爭的中立國家,競技場的社會是市民們自由活動的場域,國家充其量只在維護這場域的秩序,而場 域的秩序是由活動其中的人依需要所訂立的,也就是所謂的法。換言之,法不是絕對主義君主或專制君主由上而下訂立,而是市民們或人們由下而上制定。因此,國 家的存在目的是維護人民或市民的自由活動空間,依人民或市民制定的法保障人民或市民的生命財產,如果國家的執行部門違反國家存在的目的,人民可加以廢棄或 加以重組。
  國家一旦變成階級國家,國家往往成為某一階級支配社會的工具。在近代市民社會,人民勞動所得的財產,可以自由支配。但是,過往的貴族或中產階級(第三 階級)卻以先天的優勢,利用他人的勞動來獲取自己的利益。勞動不再是個人所能支配,反而變成他人獲取財富的工具。於是,社會演化成階級社會,國家也變成階 級社會的反映,國家維持競技場秩序的固有角色,遂變成資產階級保護自己利益的工具。市民革命的自由平等及個人互為主體形成的博愛(友愛)變成虛文,於是本 諸市民革命理想的人群主張國家應由消極國家變成積極國家,重新釐清國家所得並非資產階級努力的結果,而是社會各階層共同努力的成果,因此國家應積極介入社 會資源分配的公平性,不宜由資產家獲得社會各階層努力的成果。
  資產階級獨佔社會所得,由是而形成相抗的無產階級。無產階級認為資產階級獨佔國家,以暴力裝置(軍隊或警察)支配全民的身心,因而強調打破階級國家, 讓社會資源回歸社會,人民勞動所得回歸人民。但其中間項卻是模仿資產階級獨佔國家的方式獨佔國家,而後由國家進行社會資源的重分配,因此強調無產階級專政 的必要性。另一方面,法西斯國家也反對資產階級獨佔國家,強調社會資源的重分配,其分配也由國家強力執行,亦即以國家權力裝置進行分配。其實,不論無產階 級國家或法西斯國家(包括納粹),社會資源有多少進入無暴力裝置或權力裝置可用的人民,不能無疑。
  台灣從來沒有經過市民革命,市民革命所帶來的自由平等及個人互為主體所形成的博愛,自然不可得。而市民社會自然形成的社會階層,也不曾出現過。這些大 概都源於台灣從未有自己建構的國家,「有而且只有」外來政權。即使外來政權也呈現不同性質,縱使性質不同,其殖民情境則一。
  無論清季或日治,很少人用「白色恐怖」來形容其支配形態。二戰後,中國國民政府遷占台灣,展開雙重結構的支配方式:殖民支配與白色恐怖統治。有謂國民 政府缺乏殖民統治台灣的要件,一般殖民統治無論物質面和精神面都需有殖民母國存在。國民政府丟掉中國大陸,中國大陸的當前國家不是殖民母國,而是國民政府 要推翻的國家。在物質上,殖民母國不存在,但實質上,所謂「中國」一直都存在,並以此來否定台灣,因其「中國」是虛擬的母國,而其政府又在台灣,兩者相 乘,更強化了其殖民統治的恐怖性。在精神層面上,殖民母國一直都存在,中華文化或中華道統就是最大的象徵。
  因殖民母國的政府就是殖民地的總督府,亦即母國政府與殖民總督府合而為一,這是國民政府殖民台灣的特殊方式與其他國家的殖民方式並不相同,因此國民 (黨)政府的殖民台灣跟日本的殖民台灣,本質並不相同,其殘酷性亦有所別。論者獨以「白色恐怖」形容國民政府的支配台灣,可能即源於此。
  源於法國皇家殘酷對待異己的「白色恐怖」一詞,慢慢被用來形容國家裝置對異議分子的凌虐與整肅。近代市民社會,對國家表達異議或批判,本是正常的,但 在無產階級國家或法西斯國家,則不允許,甚至潛在的異議或批判,也不許可。國民(黨)政府的白色恐怖統治,除了情治特務對個人監控,侵犯私人隱私之外,許 多案例都是依「法」支配,然其法缺乏普遍性,可隨強人意志使之特殊化。而且,本論文集對這些案例做了精細的分析,還從國家形態的分析來界定國民政府統治的 本質。
  到李登輝執政,推動自由化與民主化,台灣人民才從兩蔣白色恐怖中脫離出來。李登輝推動的自由化與民主化,有些類似西方的市民革命,希冀台灣人民能擁有 自由平等與勞動所得的財產權。西方的市民革命有英國不流血的光榮革命,意指對貴族階級的寬容,希望貴族階級自我改造,釋出特權。在某種程度上,英國的市民 革命是成功的。法國的市民革命是流血的,對貴族階級毫不寬待,意圖在人格平等下建立一個新的法國,新法國理念不管往後的歷史如何變化,都是不變的。
  李登輝走的是英國市民革命路線,意圖帶領台灣人民走出兩蔣的威權體制,將自由平等權還給台灣人民,讓台灣人民可以自由自在生活;另一方面則寬容對類似 英國貴族的「高級」外省人,希望他們能像英國貴族一樣放棄特權,認同台灣,成為台灣的一分子。在這方面,李登輝顯然要失望了,因為那些「高級」外省人並沒 有認同台灣,成為台灣一分子,甚至到了21世紀,還依然以「外省人」自豪。難道李登輝應該走法國市民革命路線嗎?
陳水扁執政時代,在許多方面,仍然繼承李登輝路線,而在脫離中國中心意識型態上則更深化。所謂脫離中國中心意識型態,其實就是脫中國殖民地化的自主形態, 使李登輝的本土化更加深化。但是,他的此一用心卻被敵對陣營醜化為「去中國化」,進而說他要去除中國物質或精神層面的所有事物。其實,「去中國化」不是揚 棄中國精神或物質層面的所有事物,而是藉揚棄(黑格爾辯證法)來達到台灣文化與精神的「昇華」;更何況去中國化是去中國的殖民化,主要是擺脫中國的精神殖 民。如果更深一層來看,陳水扁的「去中國化」就是新台灣理念的建構,猶如法國市民革命時新法國理念的建構。高級外省人如此醜化阿扁、痛恨阿扁,應該是可以 理解的。
  擺脫白色恐怖,恢復受害者(包括228受難者)名譽,是轉型正義的一環。但是,轉型正義,要轉型至何處,才算正義?首先似乎必須回歸到市民革命所獲得 的自由平等與財產權。自由平等在李登輝與陳水扁執政時代,表面上已經完成,然而在深層處仍有待努力,例如法的普遍性是否已建構?中國訂立的法是否適合台 灣,有沒有必要加以檢討?兩蔣時代法的恣意性是否還存在於當前?至於財產權部分,若以洛克的觀念來說,財產是個人勞動所得,不可隨意剝奪,更不可將之變更 為國家或黨派所有,即使是由國家進行社會資源的分配,除非是無產階級國家或法西斯國家,也不能據人民勞動所得為國有。但是,不管李登輝時代或陳水扁時代, 都沒有好好處理國民黨產;就轉型正義來說,依然未完成。
  本論文集首就戒嚴時代國家形態加以分析,以呈現國家暴力裝置施行清除異己的可能性,接著仔細探討國家暴力裝置展開白色恐怖的各種整肅方式,間接表達台 灣人民受難的多層現象。由此認知國家暴力及其破壞市民革命基本理念的種種。以此認識為基礎,台灣各界應積極著手推動轉型正義的未竟之業。

2009年12月10日